首先,我國現行法制底下仍有死刑的存在,且自法務部長羅瑩雪上任以來,每年都保持執行死刑。
作為一種極刑,死刑的歷史存在已久。我們可以在古老的漢摩拉比法典中發現它的蹤跡,最常聽見的說法便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
然而,為什麼我們要討論死刑?在法律上又是如何評價死刑的地位?
可以簡單分述如下:
一、為什麼要討論死刑?
二、死刑扮演的社會地位為何?
三、法律如何評價死刑的存在?
死刑存廢與否的討論,已經歷數十,甚至數百年,至今仍未有定案。死刑之所以受到重視,是因為每當重大刑案發生時,人們便會開始要求司法機關嚴厲追查犯人,追究其責任。然而,每每看到社會上有冤案、濫權追訴,甚至證據有瑕疵,便要開始省思死刑帶來的問題,因為有冤案,卻仍然受到死刑的執行,對受刑人具有「不可回復」的性質,也就是說,人死不能復生,受到執行的人也不會因為冤案翻案而復活,我們能做的就是避免死刑造成這種不可回復的遺憾。
最常聽到對於支持死刑存在的說法有:「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出事,你再來談廢死。」、「殺人償命,以牙還牙,天經地義。」、「沒有死刑,社會就會更亂。」、「只在意犯人的人權,誰去關心受害者的人權?」關於這些問題,雖然不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目的,但仍然稍作回應。
首先,討論死刑不能一概地用生物本能,用激烈的感性訴求,而應該尋求理性的態度。不可否認,若有天不幸的事情發生在自己周遭,要用理性的態度應對具有相當的難度,但人類之所以不同,在於人類具有理性、能夠思考,若失去理智,那跟動物就沒什麼差別了。
在憲法上,人人平等的價值早已耳熟能詳,人性的基本尊嚴應該受到保障,而人的生存也應該受到照顧。
關於前面提到的論述:
(一)「如果今天是你的家人出事,你再來談廢除死刑。」難道非要家人出事才能談嗎?反面而言,今天家人沒出事,就不能談廢除死刑,同樣也沒資格談論支持死刑的存在吧?!也就是說,這樣的說法會變成似乎只有受害者才有資格討論,其他人根本沒資格參與討論。
(二)「殺人償命,以牙還牙,天經地義。」這樣的論述,可以說是出自非常生物本能的說法。而這樣的想法正好出現在漢摩拉比法典中,也是人們非常耳熟能詳的一部法典。
漢摩拉比法典。圖片來源:維基百科
然而,漢摩拉比法典的本質如何呢?漢摩拉比法典應該是最早的成文法典,也就是明定某些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否則將受到懲罰。然而,從現代的角度觀之,漢摩拉比尚不夠成熟,其中,將人民分為三種階級:有公民權的自由民、無公民權的自由民以及奴隸。光是現代社會不存在奴隸就可以知道漢摩拉比法典的不適用,已經不可同日而語。且法律的解釋,應該要做整體性的觀察,而非僅就單一法條進行解釋,否則將會有解釋上的偏誤。但無論如何,縱使僅採取以牙還牙的論述,在法典中仍有規定必須接受審判,而非私下進行暴力行為。因此,整體觀察漢摩拉比法典的精神,該法典以階級區分刑罰輕重也是一個問題,貴族對平民、奴隸所做的行為,受到的處罰輕,而奴隸對貴族犯的惡行,動輒剝奪其生命。因此早已不可將這樣的想法搬到現代社會予以適用。
那麼便延伸出一個問題:殺人不用償命嗎?我國現行法仍有死刑的規定,按照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因此仍然有可能償命。但我們要思考的是殺人償命,帶來了什麼?給受害人有什麼補償?似乎只是滿足了一時的復仇快感,對於已經造成的損害,早已無法彌補,如此一來,殺人者,又被殺,有何實際益處?
(三)「沒有死刑,社會只會更亂。」關於這樣的論述,我試著思考社會混亂與死刑之間的關聯,其關聯性將放在下一段論述。沒死刑,真的會更亂嗎?
三、法律如何評價死刑的存在?
●刑罰的社會功能
首先,刑法的基本思想有幾種:應報、教化等。
所謂的應報理論,口語化的說法便是報應,犯罪受罰,天經地義,但是處罰必須符合比例。在應報理論的思想中,衍生出預防理論。
預防理論分為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兩種:
1.一般預防效果:對於多數社會大眾因為看到有刑罰的存在,對於刑罰產生畏懼之心,而不會從事犯罪行為。
2.特別預防效果:受刑人因為受到刑罰的處罰,而不會再次犯罪,從而達成預防的效果。
現行許多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就是來自上述的應報理論與預防理論。然而,無論是應報理論或是預防效果,都必須在人有認知到犯罪會受到處罰的前提下才能成立,有些時候,亂世用重典卻未必能真正預防犯罪,在於民眾對刑法的認知有誤、認知不足或是犯罪行為人根本不具有正確的認知能力。
從而,刑事政策的演進過程,發現復仇不能只是刑法的核心價值,否則刑法將會淪為統治者對異議者的控制方法,因此刑法的功能逐漸加入感化、教育的作用,也許這樣的想法更貼近特別預防的色彩,但有些人受到刑事處罰後,不會再犯,在服刑期間接受教育(註一)。同時,一般人因為認知到刑法的存在,而教導出不要犯罪的想法。
在這樣的思想基礎下,死刑的存在變成一種對嚴重犯罪的嚴厲懲罰。而且死刑也具有威嚇作用,但若僅止於威嚇,那就跟前述預防主義一樣,反而失去了教育的目的。然而,有許多判決,例如媽媽嘴事件(註二)就出現求其生而不可得的說法,每個人的生存權都是一樣的,何以受過幾年法律教育的人就可以決定他人是否真的不能生存於這個世界?
經過實證研究的討論下,發現死刑對於犯罪遏止與社會混亂與否似乎並無關聯存在,更甚者,還有反效果(註三)。因此,可以說死刑與社會秩序不必然存在關係。
現行法制仍有死刑存在已如前述,而在國際化的浪潮中,許多國家開始廢除死刑,也開始簽屬許多關於死刑的國際公約,近年逐漸受到社會重視的人權兩公約便是一例。人權兩公約在我國立法中,將之視同國內法效力,也就是兩公約的內容可以做為國內法而適用《兩公約施行法》,而非僅國際公約而已。
此外,再度重申,在法律解釋上,應以全盤觀之,而非部分條文之文義解釋。人們在提及兩公約時,常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
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權。這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
經常被解釋為殺人者違反本條規定。雖然兩公約對於最嚴重的罪行在解釋上仍有部分爭議,但毫無疑問,殺人仍然是最嚴重的罪行,然而,藉著政府之手執刑死刑,同樣也是陷政府於不義,政府藉由執行死刑而成了殺人犯。此外,精神障礙者不得判處死刑也定有明文,因為精神障礙者對於刑罰的理解可能不足,也就是前述對刑罰的認知不足,而不可予以死刑之判決。
而為了保障精神障礙者的權利,現行法制不得判處死刑,因而遭受非難,同樣也造成社會對精神障礙者的不諒解。
現行制度事實上仍然會認定實際情況予以量刑,我國尚未廢除死刑。而兩公約同樣也希望各國朝向廢除死刑的路前進,首先是為了保障犯罪人的生命權,其次是為了保留犯罪人的性命,得以補償所造成的損害,且避免誤判的可能。
連坐法之所以不可行,其中以一人做事一人當的概念,便知行不通。此外,若採連坐法,便會出現許多奇怪的現象,舉例而言:某甲一時興起殺人之念頭,並遂行犯罪,某甲之家人必須對某甲一時興起的念頭負責,於理上似乎說不通。再舉一個例子:某乙平時素有傷害他人的行為,一日某乙待在家中,家人外出而無法看護,某乙外出殺人,家人因此要負連帶責任?對於家人二十四小時看護某乙早已無期待可能,竟還要負擔連帶責任?其次,若以此邏輯,某受刑人丙在服刑時,刑期尚未屆滿而死亡,是否要將其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抓來服刑?這樣的邏輯可說是完全行不通的!
再者,鞭刑是否可行?用較輕的例子,闡明、推導出更重的情況下,應該如何適用。我國實務見解認為「甩巴掌」之暴力行為,對於他人有公然侮辱的意思,而可能觸犯公然侮辱罪。既然甩巴掌會觸法,遑論鞭刑此種更嚴重侮辱他人的方式的適法性。且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的規定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從此項規定即可得知鞭刑這樣的酷刑是不得發生,且其侮辱性應該遠高於甩巴掌的行為,而認為不可行。
結論
犯罪行為固然應該接受公平且公正的懲罰,且任何人皆應受司法公平審判與保障之權利,無論我國刑事訴訟法或國際公約、國際宣言皆有所示,再者,就法律適當性而言,死刑違背刑法的基本思想:應報理論、預防效果、教化等,使人再社會化及教育之基本構想,何況任何人不可否認他人所具有的人性尊嚴,而任意剝奪、侵害其生命。
註一:此處的教育非指正規的國民教育。
註二:104年度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八里雙屍案
註三:相關討論可參照王皇玉,死刑在台灣,台灣法學雜誌,170期、柯耀程,變動中的刑法思想、謝煜偉,重新檢視死刑的應報意義,中研院法學期刊,15期。
延伸閱讀:
我如何捍衛法治/Kimberley Motley
從死囚身上學到的課/David R. Dow
對未來犯罪的一個看法/Marc Good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