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原因】
在這看似資訊爆炸的時代,仍有許多秘密被政府監守著,當我們試圖接露,過程往往鋌而走險。如果你是以公眾利益為優先的媒體人,該如何突破這些監視的關卡?以及資訊傳播後,該如何保護自己?媒體播報秘密資訊的權利真的有被落實嗎?希望看完以後讀者能找到這些答案。
「為了公眾利益,媒體有播報秘密資訊的權利。」
這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提到的權益。然而,事實上,所謂的祕密仍被政府監控,媒體人所依靠的法律條文,似乎只淪為形式。現在,我們可以聽到某些被揭露的秘密,得依靠告密者告訴記者,以完成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新聞自由。
自由與代價
詹姆士.瑞森就是個告密者的例子。「美國中情局幾乎將整個核彈的設計藍圖奉送給伊朗。」在詹姆士寫的書中這段話聽來很震驚也令人質疑,但從美國政府接下來的行為,能得知事情屬實。
2007 年至 2015 年間,由於他拒絕對政府透露任何關於告密者的訊息,詹姆士八年間過著被監視的生活。奇怪的是,在審判日前幾天,政府撤銷對詹姆士的所有要求,原來他的所有電子紀錄都被調了出來,其中當然包括通話紀錄,因此,檢方得知中情局的告密者,並對之提起訴訟。
我們的媒體自由遇到了難題,詹姆士揭露秘密是他擁有的自由,但他卻得付出保護告密者的代價,那麼,自由的意義究竟是如何定義的呢?
政府監控的目的
由於事件很可能攸關全民的福祉或利弊,告密者將政府掩藏的事情告訴記者,目的是透過媒體管道將資訊散播到社會大眾。而政府監控的目的不外乎利益考量或為了維持社會秩序,若每個決定皆訴諸人民,可能引來更多的爭議而導致社會紊亂。然而,政府對告密者採取行政訴訟的理由,可能是涉嫌竊聽盜取公家機關資料,那麼這與當初政府竊聽詹姆士通話紀錄的行為是否有雷同之處?國家制定的法律條文,和政府的運作是否該達成共識?否則將產生人民與國家諜對諜的情況。
新聞界的反制
資訊化的時代,政府越來越能準確掌控資訊的源頭,揪出告密者。但新聞界也發明了軟體反制政府的監控,能在政府行使公權力時(例如竊聽)適時形成一個防護層,保護告密者的一切資訊。雖然這聽起來是個非常有作為的系統,但相對而言,我們也無法保證政府是否也在研發新的監控技術。
我想新聞媒體界的反制,除了從技術工具層面,也許也能從社會意識、教育思辯的方向著手,畢竟我們要的是一個安全的環境執行我們應有的權利,越多人意識到「資訊流通其實並不安全」,越能將這股力量帶給政府,改變的可能性也就多一點。
那些勇敢的人們
如同講者在結尾提到:「這些工具不僅僅是保護那些揭發罪行的男女,也是保障我們在憲法上應有的基本權利。」檯面上輸出資訊的媒體人,或者私下傳訊的告密者,不論風險再大,皆勇敢實踐法律賦予的人權,讓隱蔽的資訊得以被看見,他們意識到基本權利與實際的落差,勇敢做自己認為是對的事情。希望這份勇氣不只發生在媒體與政府之間,也能夠延續在我們生活中的每個當下,開創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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